关于开展“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9阅读次数:5098


各系,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表彰〔2020〕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师〔2020〕12号)文件精神,我院开展“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福建省优秀教师”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2.“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人员。

曾获同类同级及以上荣誉的,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副厅级(含)以上职务的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参加评选从严掌握。

(二)表彰名额

根据省教育厅分配名额我院可推荐1名。

二、评选条件

(一)福建省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理想信念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道德情操高尚,得到学校和社会的良好评价,得到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赞许。

2.学识扎实,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有仁爱之心,关心关爱学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治学严谨,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成绩突出。

5.从事教育工作(现为专任教师或教育教学研究)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或相当于优秀等次及以上的表彰、奖励。严格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处理办法,对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实行“零容忍”。

(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理想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示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得到学校和社会的良好评价。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在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突出。

5.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或相当于优秀等次及以上的表彰、奖励。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问题,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或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在评选工作中实行“零容忍”。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并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四、推荐材料

请各单位2020年518日前将以下推荐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院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报视为放弃人选推荐。

1.评选推荐报告(应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结果、公示情况等)一份

2.《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一份;

3.《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呈报汇总表》一份;

4.《福建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公示情况表》一份;

以上材料均需所在单位盖章。

联系人:聂老师,电话:0591-83788602,电子邮件:56050716@qq.com

 

附件:推荐材料相关表格.doc

                        

       

        院人力资源部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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